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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

2005-05-26  点击:[]

为规范我校函授、夜大学、全日制教育教学过程,保证教学质量,顺利完成教学任务,根据《hga010网页登录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教学事故的认定

在教学工作中发生下列事实之一,认定为教学事故:

1.无教案(或讲稿)、无教材、不备课而登台授课。

2.无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或严重脱离教学进度计划授课。

3.不按教学大纲授课或选用教材。

4.在课堂上发表反动言论,表达个人对社会、对单位领导或同事的不满,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。

5.不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授课地点授课,授课迟到或早退。

6.授课中间将开启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课堂而影响课堂教学。

7.针对试题内容对学生圈定复习重点(或范围)、或泄露试题。

8.擅自停课、调课、或私自请人代课。

9.对教学工作缺乏责任心而造成教学效果差,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后果。

10.担任巡考、监考任务时缺乏责任心,迟到、早退,擅自离开考场,或在考场看书、看报、交谈,对学生作弊行为不制止及其他违反纪律行为。

11.未经批准迟发试卷、延迟收卷,或应收试卷与实收试卷不符。

12.命题试卷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。

13.违反评分标准,阅卷时擅自提分、扣分或随意改分。

14.延迟报送考试成绩单,造成不良后果。

15.其他因工作不负责任或工作失误而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。

二、教学事故的处理

教学事故一旦认定,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对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程度的轻重,定性为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,并依据当事人的责任大小、态度给予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。对于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教学事故、除给予通报批评外,还将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。

三、处理程序

教学事故应由我院、函授站(教学点、夜大学部、全日制教学管理部门)会同当事人调查、核实后本着实事求是、严肃认真、公开及时的方针认定、处理。处理程序如下:

1.事故由函授站(教学点、夜大学部、全日制教学管理部门)及时查清事故原因、过程及其后果,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提出处理意见,并将处理意见书面报我院。

2.我院根据函授站(教学点、夜大学部、全日制教学管理部门)的报告及处理意见,进行核实,与有关单位协商后,将处理建议报校长审批。

3.校长批准后,由我院书面通知函授站(教学点、夜大学部、全日制教学管理部门)和教师所在单位执行。

4.教学事故材料由我院教学管理部备案存档。

二○○四年三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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